图书借阅制度
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,保障师生的借阅权益,沈阳体育学院图书馆特制定以下图书借阅制度,请全体读者共同遵守。
一、图书馆实行全开架阅览,体育教育阅览室、文学艺术阅览室、自然科学阅览室和社会科学阅览室的图书可外借;综合阅览室、期刊阅览室的图书及期刊,不可外借仅供阅览。
二、读者须持本人电子证件或刷脸自助办理借还书手续。体育教育阅览室、文学艺术阅览室、自然科学阅览室和社会科学阅览室的图书仅限在各自阅览室借还。
三、本科及以下学生读者可借阅图书5册,借阅期限为30天,可续借一次;研究生、教工读者可借阅图书10册,借阅期限为45天,可续借一次。图书逾期,从还书之日起停借7日作为处罚。
四、借阅图书时,请自行检查有无缺页、圈画或污损,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。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,将对借阅者进行批评教育。贵重、原版、复本少、参考价值大或绝版的图书,若有读者借出后损毁严重按第五条图书遗失处理,并收回原图书。
五、借出图书若遗失,可自行购买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的同版本或更高版本的图书进行赔偿。(要求尽量新书,如实在买不到新书,二手书必须是正规出版图书,不能是影印版,不能有其他馆藏印章,不能有破损和勾画。)并附交加工费5元;或者按照遗失图书的年份与价格进行赔款,具体赔付规则如下:
1.1985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的20倍价钱赔付;
2.1985年至2005年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的10倍价钱赔付;
3.2005年至今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的5倍价钱赔付;
4.丢失多卷图书其中一册的按整套书价加倍赔偿(赔款倍数按上述规定执行)。赔书或赔款统一在图书馆403办公室办理。
5.赔书或赔款办理后,原书找到也不再办理退赔。
六、教职工调离、退休、去世或学生降级、休学、转系、退学、转学、毕业离校等,应还清所借图书,结清在图书馆发生的费用,办理手续。如有图书遗失,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七、未办理借出手续的图书阅毕请放回指定书车,不可带出阅览室,无故私自携带图书出馆者,一律视为窃书,按图书原价的50倍罚款,取消借阅资格一年,并报请学院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。
